2012年4月27日 星期五

士林文林苑事件法律觀 (上)

【Lighten/整理報導】   

        士林文林苑延燒至今,各種資訊紛紛出爐,相關的討論也不計其數。其中最大的問題的,就在於 賦予建商拆除房屋權力的都市更新條例。在王家拆遷之後,社會輿論立委都紛紛要求修法,營建署也召開了修法委員會開始研擬修法的方向。

      然而,都更條例現在的問題點為何?為什麼需要修正?而又要修成什麼樣子才符合的期待,仍然沒有一個共識。本篇報導,即是將會針對都更法的爭議、以及未來修法方向進行摘要式的整理。


(一) 現行都更法爭議

        現行都更法爭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四個部分,分別為是在「公共利益」、「多數決劃入都更範圍」、「多數決拆屋」、「程序不正義」(點入下圖連結將可進行深入討論)。








(二) 公共利益爭議

        上述爭議,主要是環繞在,都更條例第一條(公共利益)、第十條(納入都更範圍)、第二十二條(多數決同意都更)、第三十六條(強拆條款)之上。

                                                 <點擊此圖,可看都更條例詳細說明>                    

        反對都更條例者認為,都更條例第一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根本是不清不楚;但支持都更的人則認為,都更確實是能夠發揮第一條所定的功能,而且若是一些30、40年以上的老房子,將會有安全上的問題,因此相當有都更的必要。


        由於反對者已經認為都市更新根本沒有公共利益,因此透過「多數決」強制要求不願意都更者都更,就沒有充分的理由,而是對於財產權的侵害;支持都更者,也因為站在都更是有利的立場,自然認為,都更的範圍應該越大越好。況且被都更者,可以因此拿到新房子,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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