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法爭議
|
|
一、
王家不想都更,就不該納入都更範圍
(1) 王家擁有財產權,不想要被拆除,國家不可以強制剝奪。 二、 不該用多數決,來決定是否拆除房屋 三、 都更條例,根本就沒有公共利益,只是政府圖利財團的手段 四、 都更法規範,有程序瑕疵。
(1)
不能夠,沒有表示異議,就認為已經同意,或者是放棄權利
|
一、
都更對王家有利無害,沒有道理不納入都更範圍
(1) 財產權不是絕對保障,只要有所補償,就可以剝奪。 二、 都更法要求的都更門檻,高達9/10之久,保護已經很周全。
三、
都更是為了公共安全, 而不只是建商利益。
四、 開會通知,使用「發信主義」,並沒有程序上的問題,不一定要採取「到達主義」。
|
修法爭議
|
|
一、
都更是惡法,應該要全部廢除
|
一、
都更仍然有存在的價值
|
回到:
士林文林苑事件法律觀 (上)
或者你對旺中集團併購爭議有興趣:
衍伸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