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都市更新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都市更新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2年5月19日 星期六

都市更新條例爭議條文


第一條 

第一項: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十條

第一項: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第二項: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2012年5月18日 星期五

士林文林苑事件法律觀 (下)

【Lighten/整理報導】  

(三) 強制拆除是否可行?
反對者既然已經認為強制劃入都更,是對財產權造成侵害,自然認為政府不該強制拆除不願意被劃入都更者的房子,否則就是侵害財產權;支持都更者,也則認為,若因為少數人不願意加入都更,將造成都更無法進行,因此必須要有強制拆除的手段,才能達到公共目的。此時私人財產權應該有所退讓,而不是絕對保護。但因為,被拆除的住戶有所犧牲,因此法律也規定可以給予補償。
     
都市更新法律爭議正反意見簡表
爭議
反對都更的理由
支持都更的理由
公共利益?
反對都更條例的一大理由是,都更條例第一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根本是不清不楚
支持都更的人則認為,都更確實是能夠發揮第一條所定的功能,而且若是一些30、40年以上的老房子,將會有安全上的問題,因此相當有都更的必要。
強制劃入都更?
都市更新根本沒有公共利益,因此透過「多數決」強制要求不願意都更者都更,就沒有充分的理由。而是對於財產權的侵害。
都更是有利的,不僅能達成都市更新,也能維護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都更的範圍自然該越大越好。況且被都更者,可以因此拿到新房子,何樂而不為?
強制拆除?
既然強制劃入都更,已經是對財產權造成侵害了,自然會認為政府不該強制拆除,不願意被劃入都更者的房子。否則就是侵害財產權。
因為都市更新有公共利益在,若因為少數人不願意加入都更,將造成都更無法進行,因此必須要有強制拆除的手段。況且被拆除的住戶也可以拿到高額補償。


         至於都更的詳細流程圖,可以依下圖所示:


2012年5月13日 星期日

都市更新是否具備公共利益?

【Lighten/整理報導】     
都市更新的目的是什麼?可以說是都更議題的最大爭議所在,支持的觀點認為,都市更新有許許多多的公共利益在,只是在這場王家風暴當中,被忽略了。而反對者則認為,其實都市更新的公共利益,至今仍然沒有說清楚。以下,本報導將就此爭議作簡單的介紹。

(一) 公共利益在哪裡?

       都市更新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的內容,所指的是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的措施。而為了需要都市更新呢?支持者是認為,都市更新並不是為了炒地皮,而是實實在在的為了公共利益而生。

                                            <本文作者對於都更的目的進行了清楚的介紹>

2012年4月27日 星期五

士林文林苑事件法律觀 (上)

【Lighten/整理報導】   

        士林文林苑延燒至今,各種資訊紛紛出爐,相關的討論也不計其數。其中最大的問題的,就在於 賦予建商拆除房屋權力的都市更新條例。在王家拆遷之後,社會輿論立委都紛紛要求修法,營建署也召開了修法委員會開始研擬修法的方向。

      然而,都更條例現在的問題點為何?為什麼需要修正?而又要修成什麼樣子才符合的期待,仍然沒有一個共識。本篇報導,即是將會針對都更法的爭議、以及未來修法方向進行摘要式的整理。


(一) 現行都更法爭議

        現行都更法爭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四個部分,分別為是在「公共利益」、「多數決劃入都更範圍」、「多數決拆屋」、「程序不正義」(點入下圖連結將可進行深入討論)。





2012年4月22日 星期日

文林苑都更爭議面面觀 (上)

【Lighten/整理報導】





都更議題面面觀
事實層面
一、  王家不要錢
(1)  王家自始不想參與都更。













(2)  2006年,樂揚董事長,和王家提議,換兩間透天厝給王家。王家拒絕。


(3)  王家人駁斥,只是因為根本不想參加都更,才會開五億天價要建商知難而退。

二、  王家沒有收到通知

(1)  200751日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2009616日事業計畫核定。這兩年間,王家完全沒有參加公聽會在毫不知情也從未同意的狀況下,王家合法土地已經被建設公司售出。

  

 
<指控王家說謊影片>
一、  王家認為錢太少
(1)  王家只是想要藉由反對,以拉抬身價。

(2)  根據王家女兒Call in到TVBS節目的發言,她認為以1坪(土地)換3坪建築物太少了,也就是說5間房子(合計147坪)、5個車位、加外600萬現金,折算現金共值9千多萬還太少了。其換算後的金額,恰好接近「兩億」。


(3) 王家的兒子也曾在網路上發言,大意是說,建商有了我們的土地,可以蓋出300多坪的建築物,你們都不知道建商有多大的好處。



(4) 因此,認為王家一定是認為錢太少。

二、  王家不可能不知情

(1)   文林苑都更單元裡,王家是最大地主,其餘36戶的平均面積只有15坪不到,王家是最大厲害關係人。

(2)   王家又說是六代世居,鄰里之間發生什麼重大的事情,王家都不知情?

 
(3)   王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提到了,2007年12月王家中的一戶曾收到通知書。

(4)   事實上王家還有讀建築的兒子,而且建商為了要拉王家進入也極可能告知王家都更採多數決原則。王家不可能不知情。






回到:

士林文林苑事件法律觀 (上)


士林文林苑事件法律觀 (下)





或者你對旺中集團併購爭議有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