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利益 v.s 土地正義

企業利益 v.s 言論自由
都更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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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王家不想都更,就不該納入都更範圍
(1) 王家擁有財產權,不想要被拆除,國家不可以強制剝奪。 二、 不該用多數決,來決定是否拆除房屋 三、 都更條例,根本就沒有公共利益,只是政府圖利財團的手段 四、 都更法規範,有程序瑕疵。
(1)
不能夠,沒有表示異議,就認為已經同意,或者是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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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都更對王家有利無害,沒有道理不納入都更範圍
(1) 財產權不是絕對保障,只要有所補償,就可以剝奪。 二、 都更法要求的都更門檻,高達9/10之久,保護已經很周全。
三、
都更是為了公共安全, 而不只是建商利益。
四、 開會通知,使用「發信主義」,並沒有程序上的問題,不一定要採取「到達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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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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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都更是惡法,應該要全部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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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都更仍然有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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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
士林文林苑事件法律觀 (上)
或者你對旺中集團併購爭議有興趣:
衍伸閱讀: |

都市更新法律爭議正反意見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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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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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都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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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都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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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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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都更條例的一大理由是,都更條例第一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根本是不清不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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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都更的人則認為,都更確實是能夠發揮第一條所定的功能,而且若是一些30、40年以上的老房子,將會有安全上的問題,因此相當有都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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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劃入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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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根本沒有公共利益,因此透過「多數決」強制要求不願意都更者都更,就沒有充分的理由。而是對於財產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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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是有利的,不僅能達成都市更新,也能維護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都更的範圍自然該越大越好。況且被都更者,可以因此拿到新房子,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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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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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強制劃入都更,已經是對財產權造成侵害了,自然會認為政府不該強制拆除,不願意被劃入都更者的房子。否則就是侵害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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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都市更新有公共利益在,若因為少數人不願意加入都更,將造成都更無法進行,因此必須要有強制拆除的手段。況且被拆除的住戶也可以拿到高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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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議題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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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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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王家不要錢
(1) 王家自始不想參與都更。
(2) 2006年,樂揚董事長,和王家提議,換兩間透天厝給王家。王家拒絕。 (3) 王家人駁斥,只是因為根本不想參加都更,才會開五億天價要建商知難而退。
二、
王家沒有收到通知
(1)
2007年5月1日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2009年6月16日事業計畫核定。這兩年間,王家完全沒有參加公聽會。在毫不知情也從未同意的狀況下,王家合法土地已經被建設公司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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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王家認為錢太少
(1)
王家只是想要藉由反對,以拉抬身價。
(2) 根據王家女兒Call in到TVBS節目的發言,她認為以1坪(土地)換3坪建築物太少了,也就是說5間房子(合計147坪)、5個車位、加外600萬現金,折算現金共值9千多萬還太少了。其換算後的金額,恰好接近「兩億」。
(3) 王家的兒子也曾在網路上發言,大意是說,建商有了我們的土地,可以蓋出300多坪的建築物,你們都不知道建商有多大的好處。
(4) 因此,認為王家一定是認為錢太少。
二、 王家不可能不知情
(1)
文林苑都更單元裡,王家是最大地主,其餘36戶的平均面積只有15坪不到,王家是最大厲害關係人。
(2)
王家又說是六代世居,鄰里之間發生什麼重大的事情,王家都不知情?
(3)
王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提到了,2007年12月王家中的一戶曾收到通知書。
(4)
事實上王家還有讀建築的兒子,而且建商為了要拉王家進入也極可能告知王家都更採多數決原則。王家不可能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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